第八条

有效

下列规划档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

(二)镇总体规划和镇详细规划;

(三)乡规划;

(四)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