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勘测形成的下列勘测档案,勘测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汇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在勘测成果形成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

(二)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

(三)地形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