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二)档案为原件;

(三)档案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整理立卷。

在移交档案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应当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