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二)档案为原件;(三)档案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整理立卷。在移交档案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应当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