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与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一)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事项;(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但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