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一)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事项;

(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但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