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小餐饮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