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信息预报和警示发布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行程中,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避险、救助措施,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