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经营和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