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民俗村,开发特色旅游。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乡村旅游。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