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指导和监督旅行社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