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整体和重点旅游宣传营销方案,加强旅游整体形象、产品线路以及重大活动的宣传,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

外事、商务、文化、体育等部门在组织重大文化、体育、会展、经贸活动中,应当协同做好旅游形象推介工作。

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公益性专题专栏,开展河北旅游形象宣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