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或者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应当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并且按照不低于总岗位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