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或者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应当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并且按照不低于总岗位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