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对接受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年度给予补助;对优秀残疾学生,应当颁发自强奖学金。

对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并且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