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技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宁夏回接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