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