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县(区)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应加强对其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