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急救中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