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院前医疗急救电话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