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提升监护能力,对未成年人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理自护等方面的教育,依法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