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加强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社会生活指导;实施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