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馆业经营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未按照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者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