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重点预防第四十条已修改推动建设高素质的专门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和有关组织进驻学校、社区参与重点预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