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离异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而拒绝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子女犯罪的责任。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