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重点预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离异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而拒绝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子女犯罪的责任。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