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规划编制、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对相关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和诚信管理。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