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二)经依法批准修改的城乡规划;(三)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五)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