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