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监督、城市管理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