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两次,每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