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