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提出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在申报项目时提交所在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