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提出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在申报项目时提交所在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