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和该地块城市设计应当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改变该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城市设计。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