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报本级规划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开展城市设计。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