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