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十月底之前提出。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