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摊点的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理垃圾、污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