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破损、污损未及时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