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