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防止泄漏、遗撒。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