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一)摆卖、兜售、悬挂物品;(二)烹饪、烧烤食品;(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四)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五)其他破坏海滩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