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临时经营摊点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实际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当天经营结束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