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照明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出现破(污)损、断亮或者其他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清洁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