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第十四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