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