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