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应当具有传艺所需的场地和相应设备,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培养掌握相应技艺的高级技能人才;
(二)到相关院校展示并传授该项技艺;
(三)挖掘、整理该项技艺,编写相关菜谱,通过数字化等方式进行记录保存。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予以资金支持,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