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绿地系统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