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