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