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因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养护责任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