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绿地的性质、用途。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外,调整后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禁止擅自调整已建成的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征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