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要街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