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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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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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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